——WHU图书馆事件的司法困境与公共理性

事件重述:未完成的真相与制度冲突

2023年7月,WHU女生杨某某在图书馆自习期间拍摄邻座男生肖某某抓挠腿部的视频,指控其“隔空性骚扰”,并迫使其写下两封道歉信(第一封为“拍了姐姐”,第二封被篡改为“做了下流的事”)。校方在48小时内以“存在不雅行为”为由对肖某某处以记过处分,但未公开具体调查依据。

两年后,武汉市经开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杨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依据三点核心事实:

  1. 肖某某提交的特应性皮炎湿疹病史记录、购药发票及医学专家联合论证,证实其动作符合抓痒特征;
    (2022年1月17日门诊病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小程序界面截图内容虽然真实,但该病历就诊人并非被告,本院不予采信;2023年11月2日,2023年12月8日及2023年12月28日门诊病历、报告单等,内容真实,就诊人为被告,可证明被告患有特应性皮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2. 监控显示双方全程无交流,图书馆座位为随机分配;
  3. 无直接证据证明行为具有性意图或针对性。

上述信息均来自官方消息。

耐人寻味的是,校方处分与司法判决的冲突揭示了两种逻辑的本质差异:

  • 校方仓促处分实为“舆情降温的应急措施”(据肖母披露,校方内部承认“无法证明性骚扰”但需平息舆论);
  • 法院坚持“疑罪从无”,要求性骚扰指控必须证明主观故意行为针对性的完整构成要件。

但我们绝不能由该审判结果就将杨某某的行为定为诬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碧明确指出:“败诉不等同诬告,诬告需证明主观恶意捏造”。

此外,仍有部分观点认为存在性骚扰,我们确实不能排除这种可能,这就要牵扯出法律遵循的程序正义而非结果正义(结果仍具备可能性),博主不禁想到两个经典的程序正义的案件,与大家做分享。


程序正义,两个案件的分享

程序正义的价值:辛普森案的镜鉴

程序正义的核心并非追求完美真相,而是通过规则约束公权力,防止个体权利被系统性侵蚀。1995年辛普森杀妻案的审判恰是这一逻辑的极端体现。

检方曾提出多项“铁证”:现场血迹与辛普森DNA匹配、作案手套等。但辩方揭露警方两项致命程序违法:

  1. 警官未持搜查证进入辛普森住宅,违反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
  2. 主要侦查员福尔曼被证实种族歧视且作伪证,触发“毒树之果”规则——违法获取的证据即使真实也必须排除。

博主对此案印象尤为深刻的一大重要原因是主审法官伊藤的经典断言:“全世界都看到了罪行,但法律没有看到。”尽管68%民众认为辛普森有罪,但80%认可审判程序正义。它可能放走有罪者,但更可能保护无辜者免受冤屈。


程序正义的代价:林奕含案的创伤

当程序因证据规则无法抵达事实时,未被法律“看见”的受害者可能坠入深渊。台湾作家林奕含的悲剧正是这种撕裂的写照。

2017年2月出版的长篇小说《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中故事情节疑似涉及林奕含自身遭性侵害经历,随后4月她自杀身亡。台南地检署启动调查后,却因三重程序困境不予起诉:

  1. 双方发生关系时林奕含已满16岁(台湾性同意年龄),法律上属“合意性行为”;
  2. 时隔八年无身体伤痕、医疗记录等客观证据;
  3. 林奕含生前曾向友人介绍陈星为“男友”,其早期未发表小说《初恋》更描述师生恋的“甜蜜”。

法律未能惩罚被指控者,而林奕含在书中借房思琪之言的控诉——“他硬插进来,而我为此道歉”——成为程序局限性的残酷隐喻:当事实发生于私密空间且权力不对等时,程序正义可能成为事实还原的枷锁

法律未能惩罚施暴者,社会偏见却将受害者钉上耻辱柱。程序未抵达之处,即是暴力的法外之地。所以,如果被指控者确实存在恶行,我们也只能给予道德上的谴责,而无法基于法律上的制裁。

博主对此也是非常感叹和惋惜,但仍持与辛普森案相同的观点:它可能放走有罪者,但也可能拯救无辜者;它无法抵达所有事实,但目前仍是文明最不坏的灯塔。


此事件的隐喻:程序与事实的三重断裂

WHU图书馆案同样深陷程序正义与公众认知的断裂带,其争议本质体现为三个层面:

1. 司法与行政的权威冲突
法院依证据规则否定性骚扰后,校方仍以模糊的“不雅行为”维持处分,暴露高校行政权对司法权的越位。这种“处分易撤销难”的惰性,实为掩盖初期程序草率的妥协。

2. 公众对“事实正义”的认知偏差
网民要求“惩恶扬善”,但法律只能处理可证明的事实

  • 肖某某的湿疹病历构成合理怀疑,医学专家论证其动作更符合抓痒特征;
  • 杨某某论文造假(编造《离婚法》、数据误用等)目前来看确实属实,但这与其指控真实性无逻辑关联。

3. 性别议题的工具化危机
现如今大家对该事件的讨论相当一部分上升为“男女对立”,由个体上升到了群体,真问题逐渐被遮蔽。无论是站原告、站被告、还是站理性客观的中间,大多数人(包括博主)都在被集体情绪左右。但当我们为该事件的种种而愤怒时,或许该自问:是要一个快意恩仇的答案,还是一个即使缓慢、却愿为每个肖某某和杨某某保留尊严的处置?答案决定了下一次,谁会站在悬崖边缘。

这也引发了博主对“网络声讨尺度”的思考,引用一句看到深有感触的话——这个“恶女”到底做了什么会值得上亿的声讨?


当声讨成为双刃剑:网络正义的尺度困境

当朴素正义感遭遇程序边界,当监督热情滑向群体暴力,我们如何既警惕诬告成本趋零的风险,又不被情绪裹挟制造新的伤害?

更值得讨论的问题,开盒行为绝对是要抵制的,但除此以外的网民铺天盖地对学校、对女生的问责是否合理?但如果没有如此多的公共注意力,而诬告成本几近为零(胜诉获得赔偿、败诉仅损失50元的诉讼费),是否会出现“滥诉狂欢”?如果次次都是有这么多的公众注意力和舆论压力,倘若未来有女生真遇到了性骚扰,会不会踌躇畏惧从而不敢使用公众资源和法律的武器维权,从而出现“寒蝉效应”?(这两个词汇请留意,后面要考(bushi))

所以,网络声讨尺度究竟在哪里?这个问题博主思考良久。博主很想类比数学里简约严谨的推导来证明声讨的极限和边界,但并非社科类专业学生,能力确实有限,最后给出的破局方案不得已求助ai(已标出)。


失控的“恶女”叙事:公共问责的越界

杨某某在事件中确有可议之处:引导网暴(率先曝光肖某某个人信息)、学术失信(论文虚构法律条文、数据篡改)、司法程序滥用(败诉后公开含隐私的判决书)。这些行为应受法律与校规追责,但当前舆论已远超合理边界,或者说,规模已全然失控:

  • 微博、知乎、b站、抖音等社交媒体上只要出现该案件的最新进度,会立即跃升热度榜首;
  • 杨某某及家人住址、电话、工作单位遭曝光;
  • 网民恶意p图,出现一些对杨某和WHU的侮辱照片;
  • 性骚扰争议被简化为“全体女性诬告男性”的性别战争,消解了真问题讨论。

本质矛盾:对个体的错误惩戒(网暴)无法实现制度纠错(如武大学术审核漏洞),反而制造新不公。


舆论监督的悖论:没有声讨,就没有正义?

若彻底否定舆论关注,可能引发另一种系统性风险——维权成本与诬告成本的严重失衡

▶ 维权成本畸高:沉默的受害者
中国司法实践中,性骚扰胜诉率不足20%(北大法宝数据库,2022)。原因包括:

  • 87%的骚扰发生于私密或半开放空间,直接证据稀缺;
  • 2020年《民法典》第1010条首次定义性骚扰,但未明确具体行为边界。司法实践中,法官需结合社会文化、权力关系等自由裁量,可能导致尺度不一。
    当司法救济低效时,舆论成为最后的扩音器。若切断此路径,可能出现权利(may be权力,这里博主不太确定)不对等下,受害者被迫沉默。

▶ 诬告成本过低:50元诉讼费约等于零
杨某某起诉肖某某侵权,一审败诉仅需承担50元诉讼费。若未来出现恶意诬告者(不是说杨某某诬告,说的是未来):

  • 败诉损失仅数十元;
  • 利用舆论裹挟司法(如写小作文引导网暴),即使败诉仍可毁掉对方人生。
    这种成本倒挂可能催生“诉讼投机”,最终伤害真正需要维权者。
  • 实践中,证明“主观恶意捏造”门槛极高。

So, 如何在监督与暴力间划定边界?博主尝试从三个尺度简要举例说明。

尺度原则 合理实践 越界红线
对象精准性 聚焦责任主体(如杨某某、校方) 株连无关者(如导师、家人)
手段合法性 实名举报学术造假至教育部 曝光住址电话、P遗照
诉求公共性 继续上诉,维护自身诉求 宣传“男性就是双标”等对立口号

典型案例对比:

  • 正:网友向武大纪委举报杨某某论文抄袭,推动学术委员会启动复核;
  • 反:人肉杨某某或肖某某的各类隐私信息。

终极难题:如何避免“寒蝉效应”与“滥诉狂欢”并存?

若每次维权都需引爆舆论才能推进,将导致双重恶果:

  1. 寒蝉效应:真实受害者恐惧网暴反噬,如被质问“你想成为下一个杨某某吗?”;
  2. 滥诉狂欢:投机者利用舆论低成本打击他人,司法处理工作量大、难度高,从而公信力被逐步消解。

(以下观点输出来源于ai)

真正的破局方案:制度补位替代舆论越位

  • 降低维权门槛:建立高校性骚扰独立调查委员会(如港大模式),医学、法律专家强制介入;
  • 提高诬告成本:对恶意曝光隐私、虚构事实者适用《反网暴司法解释》追责;
  • 切割公私责任:校方依司法判决自动撤销处分(如麻省理工规则),终结“行政维稳”逻辑。

对此,套用一个博主很喜欢的句式,放在这里也较为合适——

正义的刻度从来不在流量的峰值里,
而在对每个名字的尊重中——无论他叫肖某某,还是杨某某。

不要用新暴力埋葬旧暴力。 真正的公共监督从不为毁灭而存在,只为让制度配得上人的尊严。


结语:在不确定中守护理性

肖某某的祖父期间离世、自身患上PTSD,杨某某精神也已然崩溃,WHU图书馆事件没有赢家。

尊重程序才能平衡权益,情绪审判只会制造更多肖某某与杨某某。